(2016)闽0206执3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昌铁龙工贸有限公司、上官汉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昌铁龙工贸有限公司,上官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昌铁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欣华花园D座101室。法定代表人:邓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荣,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上官汉宏(曾用名上官福寿),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执行厦门市昌铁龙工贸有限公司与上官汉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上官汉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上官汉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昌铁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为55903.4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