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敖汉旗牛古吐中学与端素芳、梁中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汉旗牛古吐中学,端素芳,梁中宇,王国兴,李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汉旗牛古吐中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牛古吐乡本街。法定代表人:李富,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端素芳,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梁中宇,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王国兴,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李作华,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敖汉旗牛古吐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端素芳、原审被告梁中宇、王国兴、李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30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敖汉旗牛古吐中学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敖汉旗牛古吐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汉旗牛古吐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敖汉旗牛古吐中学负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上诉人敖汉旗牛古吐中学、被上诉人端素芳、原审被告梁中宇、王国兴、李作华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