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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涂在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在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221民初1058号起诉人涂在策,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县,2017年3月30日,本院收到涂在策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起诉人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6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纠纷中起诉人所列被告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区域。起诉人又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依据,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故,该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涂在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佑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贵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