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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兆明、高泽飞、武晓杰、孙武军、李志伟、赵智超、王鹏飞、降荣武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兆明,高泽飞,武晓杰,孙武军,李志伟,赵智超,王鹏飞,降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02号被执行人武兆明,男。被执行人高泽飞,男。被执行人武晓杰,男。被执行人孙武军,男。被执行人李志伟,男。被执行人赵智超,男。被执行人王鹏飞,男。被执行人降荣武,男。武兆明、高泽飞、武晓杰、孙武军、李志伟、赵智超、王鹏飞、降荣武罚金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由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武兆明、高泽飞、武晓杰、孙武军、李志伟、赵智超、王鹏飞、降荣武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