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德立与马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立,马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495号原告:李德立,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马达,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李德立与被告马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德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德立负担。审判员 葛照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