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徐元东与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东,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元东,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新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长白山路16号长润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444604-4。法定代表人:张世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2189.4元,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672元,合计人民币528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1531.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8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1531.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