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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某与薛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03号申请人:原某,女,1963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仪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申请人原某与被申请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原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薛某对赤峰千秋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及赤峰友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分别为100万元和40万元;将被申请人薛某所有的×××号奥迪牌汽车及×××号卡宴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申请人原某以位于赤峰市××区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5号公寓楼3-6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薛某对赤峰千秋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4日;二、将被申请人薛某对赤峰友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4日;三、将被申请人薛某所有的×××号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10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4日;四、将被申请人薛某所有的×××号卡宴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为20万元,查封期限至2019年4月4日;五、将担保人原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北侧五金机电城二期5号公寓楼3-6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