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吴秀芬,黄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60944138-3。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3018-8。法定代表人吴秀芬。被执行人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环镇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190625-7。法定代表人张小荣。被执行人吴秀芬,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春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瑞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盛锐机械有限公司、吴秀芬、黄春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韩依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