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722号之一原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谭维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杨八里村。法定代表人荣德春,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临清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载明临清市公安局对于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疑被淄博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诈骗一案已立案侦查。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事实的认定须以该涉嫌诈骗案的查处结果为依据,故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万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须待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办的涉嫌诈骗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无结论,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