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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85号淮南*****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冻结2017年5月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保底租金中的16814元,冻结期限为1年。附:(2017)皖04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李保平联系电话: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285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担保人裴某某位于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年4月5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