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桐柏县平氏镇雷庄阳光养殖厂、薛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平氏镇雷庄阳光养殖厂,薛阳,薛全欣,王云层,王金龙,史金鸽,李国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13号原告: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688179618Q。法定代表人:郑本斌,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欣,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住桐柏县。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桐柏县平氏镇雷庄阳光养殖厂。地址:桐柏县平氏镇雷庄北河。组织机构代码:L6955457-3。经营者:薛阳,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薛阳,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薛全欣,男,1953年1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云层,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金龙,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史金鸽,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国营,男,195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桐柏县平氏镇雷庄阳光养殖厂、薛阳、薛全欣、王云层、王金龙、史金鸽、李国营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送达过程中,得知李国营已故,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国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营的起诉。审判员 何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