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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修文与邬毓敏、蒋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文,邬毓敏,蒋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987号原告:张修文,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杰,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毓敏,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法,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芬,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武,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修文诉邬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追加蒋建芬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韩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杰,被告邬毓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法,被告蒋建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修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利息3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1日暂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邬毓敏于2016年10月31日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被告邬毓敏于当日出具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各一份,承诺于2016年11月31日前还款。后被告邬毓敏又于2017年1月4日又向其借款50000元,被告邬毓敏向其出具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经其催讨未果。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蒋建芬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邬毓敏辩称,借款系用于赌博,且其实际借款为80000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蒋建芬辩称,借款用于赌博,不受法律保护,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其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并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邬毓敏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邬毓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11月31日前归还,如借款人因事不能还款,可以委托蒋建芬关系(夫妻)电话139××××7329还款,如被告邬毓敏到期不能还款,则应承担每天10%的违约金,并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借款期间被告邬毓敏如手机关机而致原告上门催讨,则被告要承担25%(总额度)的违约金。如借款引起诉讼,则被告邬毓敏要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合同就其他事项一并进行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日通过银行向被告邬毓敏转账支付70000元、30000元。被告邬毓敏分别向原告出具70000元及30000元收条各一份。2016年10月31日,被告邬毓敏向原告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本人邬毓敏身份证,借用人民币拾万元做羊肉生意使用。如若其他不法使用(黄、赌、毒)愿承担一切费用,全额还款。2017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邬毓敏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其他内容同双方2016年12月31日借款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50000元收条一份。另查,两被告于1998年7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5日登记离婚。审理中,被告蒋建芬认为,邬毓敏向原告借款系用于赌博,为此,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徐某1、杨某、叶某、邬某、盛某、徐某2、童某到庭陈述。徐某1(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与两被告系同事关系,其不清楚原告与被告邬毓敏的借款事情,也不知道借款用途。杨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知道被告邬毓敏赌博,两被告已离婚了,但对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宜不知情。叶卫珍(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系两被告的邻居,两被告因被告邬毓敏赌博而离婚,对于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宜不知情。邬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系被告邬毓敏之父,两被告因被告邬毓敏赌博而离婚,对于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宜不知情。盛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系被告邬毓敏母亲,邬毓敏一直赌博,所以离婚了。对于邬毓敏借款用途其不知道。徐某2(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系香山街道香山村治调主任,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开始调解两被告的矛盾,其听被告邬毓敏父亲讲儿子一直赌博,被告邬毓敏曾于2015年9月13日写过保证书,表示不再赌博。其不知道原告与被告邬毓敏的借款事宜。童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反映,其与两被告系同事,其知道邬毓敏喜欢玩牌,其对原告与两被告的借款事宜不清楚。原、被告对上述证人陈述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由原告与被告邬毓敏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邬毓敏出具的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可以确认被告邬毓敏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日二次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及于2017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邬毓敏认为其仅借款80000元,因原告未予认可,被告邬毓敏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被告邬毓敏的该项答辩不予采信。两被告认为本案系赌债,对此提供了部分证人证言,但根据证人的陈述,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赌债的事实,故本院对两被告关于本案借款是赌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原告与被告邬毓敏借款协议载明,逾期还款要按每天10%承担违约金,原告据此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主张利息(100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500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7日至实际还日止),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蒋建芬的责任,本案借款100000元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有证据未反映本案借款系被告邬毓敏个人债务或借款存在虚假或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无证据反映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故被告蒋建芬应对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毓敏、蒋建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修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自2016年12月1日至两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邬毓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修文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自2017年2月7日至两被告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8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邬毓敏、蒋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华霞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