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袁晓光与陈广红、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光,陈广红,蔡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73号原告:袁晓光,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广红,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蔡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晓光与被告陈广红、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广红、蔡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