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袁晓光与陈广红、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光,陈广红,蔡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73号原告:袁晓光,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广红,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蔡玲,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晓光与被告陈广红、蔡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广红、蔡玲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毛 峰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