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968邵奇与李正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奇,李正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968号原告:邵奇,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小英,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正一,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凌云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奇与被告李正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邵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邵奇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