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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辛调丽与郭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调丽,郭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2执60号申请人:辛调丽。被执行人:郭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2922民初919号的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柏林给付申请人辛调丽借款本息9万元元。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柏林在某银行账户有存款105050.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柏林储蓄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