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远亨与肖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亨,肖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8民初537号原告:程远亨,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肖筑林,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原告程远亨与被告肖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程远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远亨负担。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