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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远亨与肖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亨,肖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8民初537号原告:程远亨,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肖筑林,男,汉族,1973年1月30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原告程远亨与被告肖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程远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远亨负担。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