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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蒋占江与杨凤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占江,杨凤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419号原告:蒋占江。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凤改。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占江与被告杨凤改、伊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占江撤回对被告杨凤改、伊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下失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