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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伍樟保、蒋路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樟保,蒋路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伍樟保,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蒋路遥,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伍樟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路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叠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