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冉某与谭某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795号原告:冉某,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君,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泽,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某与被告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处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享有50℅的份额。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一个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离婚。2012年7月5日,原、被告又复婚,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但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开始,原、被告共同出资出力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处修建了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并于2016年10月完工。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而导致感情破裂,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同居生活。但原告与被告同居达七年之久,为整个家庭付出很大的心血和代价,并共同修建了房屋,故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未提交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处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的建房手续,也都认可该房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证件,即该房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该类房屋当事人请求确认其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建人民陪审员 杨佰太人民陪审员 冉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妮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