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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娄华与赵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华,赵会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463号原告:娄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赵会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惠智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娄华与被告赵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娄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娄华负担。审判员 周 爱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布图格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