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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生林与被告刘加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145号原告,黄生林,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刘加雯,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黄生林与被告刘加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生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生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生林负担。审判员  杨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