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峰与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陆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65号原告:李峰,女,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陆露,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