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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刘维正与康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正,康新,康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刘维正,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被执行人:康新,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永恒大厦。被执行人:康西山(常用名康锡山),男,192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环城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康新、康西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康新、康西山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康新、康西山的银行存款2605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康新、康西山价值26059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