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卫军与被执行人郭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豫032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于卫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郭永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申请执行人于卫军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郭永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2015)新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的要求(其中包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该案于2017年4月5日执行完毕,执行标的(大写)贰万元整。特此通知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