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40号原告: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湾浪琴小区南门商铺96号,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85555251F。法定代表人:程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耀达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31539966D。法定代表人:詹耀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台州龙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妮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