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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某、邵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邵某,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孙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某已履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6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