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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尹力与班祥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力,班祥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620号原告:尹力,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班祥钦,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伟,邹城峄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尹力与被告班祥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尹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1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