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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405邱海华与董谨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海华,董谨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邱海华,女,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董谨源,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海华与被执行人董谨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邱海华依据已生效的(2016)苏0984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谨源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17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92元。前述不当得利系申请执行人邱海华于2016年3月30日向案外人汇款时因操作失误将人民币1176000元汇至被执行人董景源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三星支行的银行账户中所致。同年6月16日,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苏0684执1176号执行案件(董谨源也系该案被执行人)过程中,将前述账号中的人民币90万元强制扣划至本院账户,此后,申请执行人邱海华在该案中就此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本院裁定驳回。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邱海华以已与被执行人董谨源商定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无需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4执1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