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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超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1988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孟立香(魏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22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李某给付魏某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