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青岛知行天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肖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知行天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肖治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083号原告:青岛知行天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阳区正阳路269号盛世民生花园5026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治国,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青岛知行天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知行天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知行天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