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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熊正阳与梅贵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阳,梅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熊正阳。被执行人梅贵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正阳与被执行人梅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委托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熊正阳发现被执行人梅贵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