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明与上海紫砂实业有限公司、赵明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紫砂实业有限公司,赵明,张雄艺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紫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东楼1702。法定代表人:张汉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奇祥,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审被告:赵明,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7********,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城西路*****号。原审被告:张雄艺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二楼2室。法定代表人:张亚雄,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紫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明、原审被告赵明、张雄艺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砂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赵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紫砂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紫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上海紫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超审 判 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