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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煜川与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煜川,刘扬,孙静,蒙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煜川,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扬,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孙静,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蒙禹坤,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煜川与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刘扬、孙静、蒙禹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