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煜川与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煜川,刘扬,孙静,蒙禹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煜川,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扬,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孙静,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蒙禹坤,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煜川与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扬、孙静、蒙禹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刘扬、孙静、蒙禹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