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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云凤与重庆鼎诺循汇珠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凤,重庆鼎诺循汇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3700号原告:郑云凤,女,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鼎诺循汇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2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78156903。法定代表人:吴春燕。原告郑云凤与被告重庆鼎诺循汇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诺循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诺循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其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内勤,双方约定工资由2000元底薪加提成构成,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2016年12月26日到被告处上班时,被告告知原告被正式辞退,但原告没有任何过错。随后,原告没有继续到被告处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2月26日解除。2016年4月9日至1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请求按底薪2000元作为计算标准。被告鼎诺循汇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9日,郑云凤进入鼎诺循汇公司上班,担任内勤一职,双方约定郑云凤月工资由底薪2000元加提成构成。郑云凤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周六、周日休息。鼎诺循汇公司每月2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郑云凤上月工资,郑云凤2016年3月工资2070元,4月工资2000元,5月工资2000元,6月工资2893.14元,7月工资2531.72元,8月工资2632.2元,9月工资2000元,10月工资2519.6元,11月工资2142.6元,12月工资333.3元。2016年12月26日,郑云凤与鼎诺循汇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日,鼎诺循汇公司向郑云凤出具欠条,承诺尚欠郑云凤提成3553元,待公司收回相关款项后结清。随后,郑云凤未再到鼎诺循汇公司上班。2016年12月27日,郑云凤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鼎诺循汇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该委逾期未作出决定,于2017年1月4日出具《证明》(编号2017-13号),证明本案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郑云凤遂以本案诉讼请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进入被告处上班,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而2016年3月9日至12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除支付原告2016年4月9日至12月26日期间的正常工资外,还应支付原告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原告的月工资由底薪2000元加提成构成,原告自愿按底薪2000元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故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为16942元,即4月工资1379元(2000元/月÷21.75天×15天)加5至11月工资14000元(2000元/月×7月)加12月工资1563元(2000元/月÷21.75天×17天)。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4月9日至12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本院依法支持16942元,超出部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鼎诺循汇珠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郑云凤支付2016年4月9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942元;二、驳回原告郑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鼎诺循汇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