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溢鹏木业有限公司,游振洋,游跃西,游瑞清,苏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金坤,行长。被执行人福建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游瑞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溢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法定代表人:陈炎森,总经理。被执行人游振洋,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游跃西,男,汉族,1974年01月26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游瑞清,女,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苏祯凯,男,汉族,1975年10月0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92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溢鹏木业有限公司、游振洋、游跃西、游瑞清、苏祯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溢鹏木业有限公司、游振洋、游跃西、游瑞清、苏祯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艳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溢鹏木业有限公司、游振洋、游跃西、游瑞清、苏祯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