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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玉萍与张俊保、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萍,张俊保,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萍,女。被执行人:张俊保(张俊宝),男。被执行人::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萍与被执行人张俊保、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