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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乐梅、李彪、李艳君、李艳芳与被执行人温县鑫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梅,李彪,李艳君,李艳芳,温县鑫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康乐梅,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太行路14号1单元6号。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艳君,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艳芳,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温县鑫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岳进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乐梅、李彪、李艳君、李艳芳与被执行人温县鑫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9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