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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车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车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29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被申请人车某某,女,青海省贵南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2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车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车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3月28日(2017)青2525民督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诉讼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书记员 才块乙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