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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韩仕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韩仕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563-1号原告: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合肥市淮河路新安商城第一至第三层局部一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100705059929。法定代表人:杨积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珍,该公司员工。被告:韩仕理,男,1962年4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仕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168元,减半收取75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合肥市三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