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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显荣、林必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显荣,林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显荣,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林必水,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显荣和被执行人林必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必水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180000元目前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蒋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