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显荣、林必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显荣,林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显荣,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林必水,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赵显荣和被执行人林必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必水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180000元目前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蒋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