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乌苏市泰德五金建材店与高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泰德五金建材店,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泰德五金建材店,负责人:李双喜,系该建材店负责人,住所地:乌苏市友好路市场南门***号。被执行人:高鹏,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北京西路。申请人乌苏市泰德五金建材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高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鹏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鹏与申请人乌苏市泰德五金建材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乌苏市泰德五金建材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2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