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薛永文,郝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3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北街交汇处西北角,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97339722D。代表人:马金亮,行长。被申请人: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23535X。法定代表人:郝艳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桂阳,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双月湖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杨晋海,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政府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张云梓,总经理。被申请人: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薛永文,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杭州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军,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留邻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BTND5X。法定代表人:薛小伶,总经理。被申请人:薛永文,男,汉族。被申请人:郝艳平,女,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诉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薛永文、郝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蒙路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重工有限公司、临沂中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薛永文、郝艳平1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