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05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庆娥与赵盛魁、王凤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娥,赵盛魁,王凤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5694号原告:王庆娥,女,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君,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忠,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盛魁,男,1948年1月2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王凤君,女,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承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娥诉被告赵盛魁、被告王凤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娥撤回对被告赵盛魁、被告王凤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晓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