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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中义与被上诉人洛川县石头镇百益街腊元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中义,洛川县石头镇百益街腊元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义,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川县石头镇百益街腊元村民小组(原名洛川县百益乡腊元行政村)。负责人刘福全,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来全,男。上诉人刘中义因与洛川县石头镇百益街腊元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中义和被上诉人洛川县石头镇百益街腊元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刘来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刘中义。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梦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