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宏浩与周凯、周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浩,周凯,周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915号原告:郑宏浩,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周凯,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周宗金,男,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浩诉被告周凯、周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宏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郑宏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郑宏浩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