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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新明诉龚龙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明,龚龙华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222号原告:李新明,男。委托代理人:杜积明,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龚龙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明与被告龚龙华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明于2017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