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淞伟与李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淞伟,李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927号原告:李淞伟,男,汉族,199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李光福,男,汉族,195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原告李淞伟与被告李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淞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淞伟以其与李光福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淞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淞伟负担。审判员 向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玥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