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杨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杨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罗天。被执行人:杨嘉华,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嘉华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3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志炬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272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周晖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周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