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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林与林治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林治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15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林治春,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林治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予拘留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22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