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市西江置业有限公司、邓立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西江置业有限公司,邓立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特32号申请人:广西贵港市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西江农场城西狮子岭一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新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邓立生,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如,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西贵港市西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邓立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置业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贵劳人仲字(2017)第9号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从来没有安排被申请人的工作,被申请人也没有在申请人公司的工作经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贵劳人仲字(2017)第9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12月30日,广西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港市盈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辉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广西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租赁给贵港市盈辉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后来由于盈辉公司违约,2016年4月12日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盈辉公司直至2016年8月才将租赁房屋完全返还广西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广西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广西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房屋后,授权申请人对收回房屋进行处置,申请人依法成立广西农垦西江家和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居公司)对房屋进行经营管理,房屋的经营管理与人员聘用全权由家和居公司负责。申请人从来没有安排被申请人的工作,被申请人也没有在申请人公司工作的经历。被申请人与贵港市盈辉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二、申请人发放给被申请人的资金为暂时先代盈辉公司发放,并不是发放本公司员工工资。由于盈辉公司资金困难,无力发放员工工资,申请人为了能够顺利收回房屋,同时也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经与盈辉公司协商,在盈辉公司按时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同意暂时先代盈辉公司支付其公司39名员工7月份工资,该笔资金已由盈辉公司从双方的结算中返还给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单中也证明了7月份工资是申请人代发的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贵劳人仲字(2017)第9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48条及《实施条例》第10条作出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恳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邓立生称,被申请人从2014年4月28日入职盈辉公司,岗位为保安。2016年6月底申请人召集原贵港市盈辉贸易有限公司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39名员工开会,会上告知被申请人从2016年7月1日起由申请人接手家和居国际建材家居广场进行经营,申请人留用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39名员工,工资由申请人发放。2016年7月30日下午,申请人召集全体保安开会宣布会议上没有点到名字的人员第二天不用上班,会议上被申请人没有被点到名字,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将7月份工资转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称其代盈辉公司发放工资不是事实。申请人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接收原盈辉公司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39名员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发放被申请人7月份工资并已实际发放。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贵劳人仲字(2017)第9号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0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广西农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广西贵港市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成立的下属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与贵港市盈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辉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其管理的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所有的天隆购物中心房屋包括周边的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租给盈辉公司管理经营使用,后盈辉公司拖欠租金,开发公司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港北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开发公司与盈辉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9月29日予以解除;二、盈辉公司、贵港市家和居国际建材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向开发公司返还所租赁的房屋;三、盈辉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003811.51元,并支付违约金;四、驳回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于2016年7月28日下文将收回的房地产授权申请人置业公司管理,置业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成立广西农垦西江家和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置业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代盈辉公司发放了盈辉公司39名员工的7月份工资,其中包括被申请人邓立生,置业公司及新成立的广西农垦西江家和居建材有限公司没有聘用被申请人邓立生而产生纠纷。被申请人邓立生于2014年4月28日入职盈辉公司,岗位为保安,月工资1800元,后调整为2300元。盈辉公司对贵港市家和居国际建材家居广场管理到2016年7月底,收取了广场内商家的7月份租金、及2016年第三季度(7-9月)管理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置业公司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置业公司与盈辉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盈辉公司目前仍然存在,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置业公司接收、合并或者收购、继承了盈辉公司的债权债务,更无任何接收盈辉公司员工的协议,置业公司所管理的财产(房产)是依据所有人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的授权,并不是接收盈辉公司,至于置于业公司所发的2016年7月份的工资,在被申请人邓立生的银行工资交易流水账号上已写明为置业公司代发,即置业公司代盈辉公司发放,代发后置业公司与盈辉公司如何结算是两公司之间的事,代发工资并不代表为接收员工。而贵劳人仲字[2017]第9号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确认被申请人邓立生从2016年7月1日起由盈辉公司被安排到申请人置业公司工作,属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人置业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劳人仲字[2017]第9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邓立生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马荣兴审 判 员  陆志然代理审判员  李佳璐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延肖 更多数据: